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宣判,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判决由其支付销售假药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并手写道歉信后刊登在《保山日报》《保山新闻网》,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1年底,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缅甸瓦族大药房出品”的疑似药品无相关合法批准文号及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与他人购买后在集市上出售,2022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查获的疑似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及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对于“假药”范围进行了限缩性修订,对于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日常生活中,偶尔可以看到一些所谓药效神奇、包治百病的“神药”,当你在拍手称赞“药神”时,现实却是,这些“药神”关注的不是你的病,而是你的钱!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获取药品,对一些宣称“包治百病”的“神药”切勿轻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