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史学习教育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隆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全体干警也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教育活动,并将教育实效转化实践行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近日,速裁审判庭从解决实质纠纷为出发点,成功处理一起名为合同纠纷实为个人合伙纠纷的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赖某诉被告樊某、洪某合同纠纷一案,单纯从立案案由看是一起无名合同纠纷,原告赖某诉请求被告樊某、洪某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伙协议》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将三方资金存取及工程款、保证金汇入到原告的银行账户,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17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不仅仅是个单纯的合同,其实质为三方当事人的合伙纠纷,如果就案办案,当事人没有真正解决纠纷,可能还会产生更多的诉讼。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将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召集在一起,从法律规定及实情等方面进行调解,指出“你们之间正是因为相互失去信任,加之当时合伙时对合伙事务未进行详细的约定,导致了你们在合伙事务方面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彻底解决你们的问题,关键在于你们要能重新坐在一起,重新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 承办法官针对性的向当事人建议,让各方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某个中介机构作为托管三方当事人的账户,后由当事人具体协商处理。为确保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协商,承办法官在审限内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
经过努力,距离开庭后的一个月,当事人将一份长达七页近五千字的《调解协议》递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调解协议,其内容涵盖了三方合伙的全部事务。此时,如果承办法官简单的以该调解协议已较大限度的突破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不予处理的话,三方当事人好不容易修复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就会荡然无存,他们之间的纠纷会更多,但该调解协议确实也不易形成法院的调解书。承办法官建议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或公证,最初,当事人坚持不接受承办法官的建议。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当事人是有所顾虑后,详细的进行释明,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三方当事人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原告撤回了起诉。
至此,原本只是解决程序上的一起纠纷最终解决了三方当事人的全部合伙事务,从而避免了当事人一个又一个诉讼的产生,使当事人重新回到合伙状态,彻底解决了长达三年之久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