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服务搞得好,办事效率高,我们的劳动报酬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领到了”,近日,申请人汪某某等28人在领到执行款时,激动地说道。
申请人汪某某等28人与被执行人保山某石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8案,经隆阳法院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汪某某等28人陆续向隆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8名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44.17万元。
案件执行中,案外人陈某某就另案向隆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陈某某的执行款项到位后,陈某某主动提出,因其与被执行人保山某石材公司有特殊关系,其愿意代被执行人支付汪某某等28人的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行为可以由第三人自动履行,但是,案件承办人考虑到申请人汪某某等28人的执行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且涉及人数较多,如果由第三人自动履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于是果断决定督促陈某某通过法院“一案一账户”系统及时转账兑付。
案款兑付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特别是一些年纪较大的申请人不能完全适应信息化大背景下的电子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周期,面对这些困难,承办人没有“打退堂鼓”,一边耐心地做工作,动员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结案标的,让年轻的申请人帮助年长的申请人办理银行卡、提供资料,一边查找案卷,认真核对信息、执行款金额。最终,原计划两个月办理完毕的案款兑付事务,仅用一周就完成了。
在本次执行中,承办人以不怕困难、不怕麻烦,多为群众考虑一点,多为群众做一步的态度,做实做优规范执行,紧紧依靠群众,耐心细致地办理完案款兑付事务,既体现了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为民情怀,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