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0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从立案到结案仅用20天,真正实现涉恶案件快审快判!
该案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隆阳法院提起公诉,隆阳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庭前会议,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12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中信未来城租赁房屋作为犯罪窝点,并以提供食宿、娱乐、车票等方式陆续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向某某、李某乙、马某、丁某某加入,并由李某、李某甲培训放贷流程,马某提供放贷资金,通过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逐步形成以李某为首要分子、李某甲、马某、向某某、李某乙、丁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该团伙共向17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正常家庭、学习、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因不堪压力割腕自杀、退学等,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李某甲、马某、向某某、李某乙、丁某某六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增借贷金额,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同时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借贷数额,采用电话、短信威胁、辱骂、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李某甲、向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李某乙、丁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并处罚金。
为保证扫黑除恶顺利收官,贯彻落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的部署要求,全速推进涉恶案件的审理,隆阳法院抽调政治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院“扫黑办”,设置以分管院领导带头指导的专门合议庭全力投入案件攻坚工作。专门合议庭成员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严格落实隆阳区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涉黑涉恶案件实施办法》,在案件侦查阶段,立即派专门合议庭成员提前介入,从审判的角度提出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的建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沟通。案件诉至法院后,统一办案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班加点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依法从快审理、公正判决,以司法担当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