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绍洋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贿、介绍贿赂、包庇、非法储存爆炸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一案进行宣判。
以被告人吴绍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13人。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5万元,共计判处罚金人民币72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绍洋自2009年起为攫取权力、谋取私利,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利用其开办的砂场企业等经济优势条件,笼络人心。经过多年发展,被告人吴绍洋以老吴寨村委会、绍洋砂石场、绍洋砂石公司、隆阳区砂石行业商会为依托,利用其政治地位、经济优势、宗族势力等逐步形成了以吴绍洋唯命是从的、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违规开发建设房地产并出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敛财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与吴绍国(另处)犯罪集团勾结,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系隆阳区辖区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的依法宣判,严惩了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铲除了侵蚀农村基层政权的毒瘤,净化了社会风气,为农村经济建设顺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下一步,隆阳法院将以“打伞破网”作为主攻方向,严格按照“一案三查”要求,深挖该案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坚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