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名原告代表举着“人民法院为人民,百姓卫士保百姓”的锦旗,来到我院民二庭,将锦旗赠与承办人,并连声表示感谢。
原告董某良等16人分别与被告保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全款,当他们去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时,才知该汽车销售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将车辆合格证质押给了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而到2020年7月1日,这批车辆将因排放标准问题无法落户,16名原告心急如焚,遂诉至我院,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列为被告、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交付车辆合格证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2020年5月18日,承办人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视频开庭合并审理了这16个案件。承办人审理后认为,车辆合格证不具备拟制财产性,不属于《物权法》、《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财产;且质押车辆合格证的融资担保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鉴于车辆落户时限在即,承办人带领书记员加班加点,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了判决:由第三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车辆合格证原件,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也主动将涉案的车辆合格证原件寄至我院,原告拿到了迟来的合格证,车辆上牌的问题终于得以及时解决。